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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保姆 发布时间:2019-12-13
建筑资质升级会根据现行建筑法规的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资质(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均有净资产或注册资金的要求。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净资产在3.6亿元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施工劳务资质要求净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住建部2017年6月发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但将净资产的标准提升到6亿元。
简单直接的办法是货币增资,也就是说,原股东直接以货币资金方式增加投资,或者引入新股东,使企业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满足相应的要求。无论公司股东为法人还是个人,货币增资均不涉及任何税收,有钱就可任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建筑业企业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也可以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但股东的身份和非货币资产的类型不同,涉及的财税处理方式也不同。
建筑业企业的法人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增值税:属于增值税销售行为,以公允价值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被投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折旧或摊销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被投资企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为了解决法人股东非货币投资没钱交税的难题,《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视同转让不动产,一般情况下,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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